下面整理了8月的高频投诉违规宣传问题,希望各位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提前自检自查全店商品,及时整改商品违规宣传问题,做到合规宣传经营。
一、全品类:数据引用高频违规宣传问题
违规风险点:商品宣传“销量、好评”等数据内容未表明出处
违规解析:首先此商品宣传“全网销量第一”过于绝对化并未提供相关权威出处,属于违规宣传;其次此商品宣传“获得超过100W好评”,经查并不真实,属于虚假宣传。
合规建议:引证数据需真实、准确、标明权威真实出处、且明确标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。
二、个人护理/母婴:驱蚊商品高频违规宣传问题
违规风险点:花露水未取得资质违规宣传“驱蚊、防蚊、灭蚊”等
违规解析:此商品宣传“驱蚊、防蚊、蚊不叮”,但页面并没有清晰展示农药三证(“农药登记证”、“产品标准证”、“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”)。
合规建议:
1)销售如“驱蚊水、驱蚊液、驱蚊花露水等”含驱蚊农药成分的产品时,需展示包装农药三证(“农药登记证”、“产品标准证”、“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”);
2)新型驱蚊产品,比如“驱蚊手环、驱蚊贴等”, 宣传驱蚊功效但不含驱蚊农药成分的,需要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功效检测依据。
合规案例
合规解析:产品含驱蚊农药成分的需展示包装农药三证(农药登记证”、“产品标准证”、“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”)。
合规解析:宣传驱蚊功效但不含驱蚊农药成分的,需要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功效检测依据。
三、食品饮料:营养成分高频违规宣传问题
违规风险点:无糖、0脂、低脂、高钙、低钠、低热量、高蛋白
违规解析:案例中面粉的糖含量不符合GB28050-2011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》附录C中声称无糖的要求。
合规建议:根据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》要求:宣传无糖的糖含量需满足≤0.5g/100g(固体)或100ml(液体)。
更多关于糖营养成分的知识可点击链接进行了解:https://mtt.jd.com/article/articleView/af7e2acf-77a6-44b2-bf04-22f1f41b12cd.action
四、食品饮料:普通茶饮高频违规宣传问题
违规风险点:普通茶饮违规宣传保健功效-减肥瘦身
违规解析:根据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主要有27类,其中减肥功效属于保健食品功效之一,经核实此商品并未取得保健食品资质,属于普通食品饮料,非保健食品不得宣传具有减肥类保健食品功效(包括但不限于标题、主图、商详、属性等模块)。
合规建议:①非保健食品不得宣传具有保健食品功效;②如宣传“减肥、增强免疫力、辅助降血脂、辅助降血糖、抗氧化、改善睡眠、改善生长发育……”保健食品功效,需取得保健食品资质,且需严格按照获得批准的保健功效进行介绍,不得超批宣传。
五、个护类:洗护水高频违规宣传问题
违规风险点:普通洗发水违规宣传特殊化妆品功效-防脱
违规解析:经查,此洗发水为普通化妆品,但违规宣传特殊化妆品功效-防掉发(防脱)。
合规建议:未取得特殊化妆品资质不得宣传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:染发、烫发、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。
六、教育类:图书高频违规宣传问题
违规风险点:图书违规宣传“教育局推荐”
违规解析:此图书商品违规宣传 “教育局推荐读本”,根据相关法规:教育类宣传不得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教育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、证明。
七、医疗器械类:家庭护理产品高频违规宣传问题
违规风险点:医疗器械宣传不得使用医师、药师、临床营养师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
违规解析: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宣传不得使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行业协会或者专家、学者、医师、药师、临床营养师、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
总结:
1、引证数据需真实、准确、标明权威真实出处、且明确标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。
2、销售如“驱蚊水、驱蚊液、驱蚊花露水等”含驱蚊农药成分的产品时,需展示包装农药三证(“农药登记证”、“产品标准证”、“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”);新型驱蚊产品,比如“驱蚊手环、驱蚊贴等”, 宣传驱蚊功效但不含驱蚊农药成分的,需要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功效检测依据。
3、请依据商品实际营养成分含量声称进行宣传,切勿虚假夸大宣传。
4、非医疗保健商品不得违规宣传医疗保健功效;商品如宣传“减肥、增强免疫力、辅助降血脂、辅助降血糖、抗氧化、改善睡眠、改善生长发育……”保健食品功效,需取得保健食品资质,且需严格按照获得批准的保健功效进行介绍,不得超批宣传。
5、化妆品如宣传“染发、烫发、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”等特殊化妆品功效,需要取得特殊化妆品资质,页面需展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。
6、教育及培训类宣传不得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教育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、证明。
7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宣传不得使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行业协会或者专家、学者、医师、药师、临床营养师、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